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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琴申请执行黄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琴,黄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0号申请执行人何琴,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浩,男,1986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浩应清还款项398250.81元给申请人和缴纳诉讼费5005.57元、执行费5948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应缴纳诉讼费6279.42元、执行费50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浩银行存款409204.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银行存款6329.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