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灌板民初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温某甲、李某与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李某,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板民初字第0388号原告温某甲。原告李某。被告温某乙。委托代理人梁娟。被告温某丙。被告温某丁。原告温某甲、李某诉被告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毛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甲、李某,被告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娟,被告温某丙、温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甲、李某诉称,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三被告系原告儿子。因原告年老多病,没有生活来源,需要被告赡养,而三被告平时未能履行其义务,致使原告生活上非常困难。原告不愿意随被告温某乙去无锡生活,要求自己在老家独立生活。现要求被告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1500元。被告温某乙辩称,原告诉称其没有生活来源不是事实,原告多年经营兽药店,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上的义务。由于原告年纪大了,又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真正需要的是家人给予的生活上的照料与精神上的慰藉,而非经济上的供养。被告温某乙一家常年在无锡打工,经济困难,只能尽到将两原告接到无锡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的能力,如原告生病,同样给予治疗和照顾。综上,被告温某乙愿意在生活上照顾原告。被告温某丙辩称,我愿意给原告钱,数额由法院判决,并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原告还能独立生活,就是缺钱。如果病情严重,被告温某丁的妻子会将原告送去医院,并且我与被告温某丁就会回来照顾。被告温某丁辩称,原告年龄大了,没有经济来源,并且身体不好。赡养老人是义务,我愿意给钱,数额由法院判决,并且在生活上予以照顾。经审理查明,原告温某甲与李某是夫妻,共同生育五个子女:长子温某乙,长女温某,次女温某,次子温某丙,三子温某丁。原告温某甲患有哮喘病与冠心病,原告李某患有慢性胃病等疾病。原告原在被告温某丙家经营出售兽药等的小店,现因年纪太大,并且生意不好,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温某甲、李某自愿放弃要求女儿温祥梅、温祥艳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温某甲、李某自愿放弃要求女儿温某、温某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本案原告温某甲、李某均已七十多岁,没有劳动能力,亦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并且身患慢性疾病,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坚持要求独立生活,不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尊重原告意愿的基础上,被告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温某甲、李某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至于给付赡养费的数额,由于子女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原告所生育的子女人数,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本院确定被告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每人每月向原告温某甲、李某给付赡养费300元(即原告温某甲、李某各150元)。被告温某乙辩称原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对此原告温某甲、李某与被告温某丙、温某丁均予以否认,且被告温某乙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每人给付原告温某甲、李某赡养费人民币300元/月(即原告温某甲、李某各150元/月),此款从2013年12月1日起定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晓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沂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