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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李某某盗窃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亳刑监字第0000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涡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8400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4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亳检刑抗(2013)2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指令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