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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棉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福全、舒元高诉顾顺金、石棉县长河坝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全,舒元高,顾顺金,石棉县长河坝电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棉民初字第87号原告:王福全,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原告:舒元高,男,汉族,1971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东宁,乐山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熊军,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顺金,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石棉县长河坝电站。住所地:石棉县丰乐乡长河坝沟。投资人:李敏。委托代理人:夏均,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该电站职工。委托代理人:骆宏猛,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全、舒元高诉被告顾顺金、石棉县长河坝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全、舒元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19元,原告负担2437元,免收13782元。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李全安人民陪审员  骆联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之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