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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志生与崔俊杰、崔玉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生,崔俊杰,崔玉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张志生,农民。被告崔俊杰,农民。被告崔玉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生与被告崔俊杰、崔玉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志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志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