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5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