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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老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风云、陈继武与高东风、孙小平、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田小丽、第三人殷龙军、XX、付洪贤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云,陈继武,高东风,孙小平,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田小丽,付洪贤,殷龙军,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李风云,女,1972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金荣,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继武,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五星,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高东风,男,1972年5月15日。被告:孙小平,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高东风、孙小平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治邦、王苏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禹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田小丽,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雪玲,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殷龙军,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第三人:XX,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龙军,身份同上。被告:付洪贤,男,36岁,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5号银行家属院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云、陈继武诉被告高东风、孙小平、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田小丽、第三人殷龙军、XX、付洪贤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云、陈继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风云、陈继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云、陈继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35元,由原告李风云、陈继武全部承担。审 判 长  余 薇审 判 员  仝子燕人民陪审员  于利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