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建村民委员会诉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677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葛世根。委托代理人周朝华,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威路789号。法定代表人钱世嵘,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宝忠,上海市普陀区桃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建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朝华、汪伟敏,被告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世嵘及委托代理人谢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建村民委员会诉称,2000年期间,被告利用原告集体土地开发建设未来岛工业园区,负责实施园区征地、动迁及园区道路、绿化建设等工作,其中,位于现祁连山南路(南何支线至金鼎路)、绥德路东段(祁连山南路至铁路倒环线),桃浦镇2341街坊3、4、5丘,3351街坊1丘等四块集体土地(约49557平方米),在未办理任何土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建设园区及公共道路。因所涉已建成的道路所占土地均属原告所有,被告既未办理征用手续,又未对原告予以经济补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集体土地占用折价款人民币24778.50万元(暂以每平方米人民币5000元计算)。被告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涉讼土地属真建村农民集体土地,因开发未来岛园区的需要,占用了该部分土地建造相应道路,由于涉案土地未被征用,性质也未改变,故不存在折价款一说。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集体土地占用费人民币109899219元。经审理查明,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2001年7月23日,中共桃浦镇党委以桃委(2001)33、34号文批准成立上海未来岛物流科技园苑(2008年7月14日按照国土资源公告规范用名为上海未来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未来岛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中共上海未来岛物流科技园苑委员会。桃浦镇人民政府为开发、利用桃浦镇真建村土地而成立未来岛园区,通过将真建村村民动迁安置,将真建村的土地作为未来岛园区的土地对外进行招商引资。2000年期间,被告在开发未来岛园区中,原告辖区内共有十五家生产队及所有工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生产用地被征用,同时为园区开发,又占用了本案所涉的祁连山南路、绥德路东段,桃浦镇2341街坊3、4、5丘,3351街坊1丘等四块集体土地(约49557平方米)建造道路。因被告同期征用了原告的其他土地,长期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用,2013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给付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106981363.57元;2、被告给付征地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1840248.25元;3、被告给付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人民币1626823.80元。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106981363.57元、征地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1840247.75元;征地土地青苗费人民币1626823.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又因被告占用本案所涉的集体土地建造道路时,既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征地手续,也未向农民支付占用使用土地的费用,2013年8月,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庭审中,原告表示,考虑到诉讼成本,就2000年1月-2013年12月31日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双方通过向有关部门了解,结合相邻村(外环线以外)宅基地的出租使用情况,经多次协调,双方同意使用费按相当或者低于同期市场标准计算,共计人民币109899219元,今后的费用双方愿另行再次协商。但考虑到该地块将来可能被征用的因素,原告同意待实际征地时,在原告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中,可扣除本案中被告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原告的土地使用费。被告表示,近十年来,为平息园区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动迁安置补偿,用地以及房屋产权证等矛盾,同时为保障农民生活,被告一直在向农民支付费用。虽然原告的诉请符合事实情况,但为农民生活保障也支付了一定款项。由于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不佳,已无经济能力及时支付涉案的土地使用费。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桃浦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为开发、利用桃浦镇真建村土地而成立未来岛园区,通过将真建村村民动迁安置,将真建村的土地作为未来岛园区的土地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就未来岛园区和未来岛公司而言,同时还代行了真建村村民委员会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等协助桃浦镇人民政府所进行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体现了桃浦镇人民政府对本镇社会、经济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被告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系未来岛园区的经济实体,是未来岛园区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经济组织,同时协助桃浦镇人民政府从事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对真建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本案中,涉案的土地属于真建村农民集体所有,虽未被征用,但被被告长期占用使用,农民的权利已受到侵害。现原告作为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组织成员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给付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使用费,既符合客观事实,又于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对于使用费的标准确定,双方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以周边同类地块的租金为参照标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付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建村民委员会支付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本市祁连山南路、绥德路东段,桃浦镇2341街坊3、4、5丘,3351街坊1丘等四块集体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098992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12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汤国荣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审判长王飞审判员汤国荣人民陪审员葛秀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