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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魏翠平与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翠平,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魏翠平,教师。被执行人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魏翠平与被执行人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玉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