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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万民初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0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法定监护人:孙凤侠,女,1964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系原告母亲。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赵开荣担任审判员,原告、被告经法庭传票传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身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财产家用电器及部分生活用品、无债务、无债权。因自身弱智,被告无法照顾,家中财产双方已经自行分割完毕,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由我母亲作为监护人照顾我的生活。被告辩称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登记结婚,无身孕、无子女。家中有部分财产、无债务、无债权。原、被告分居6个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本,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无法在一起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准予离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准予离婚。二、双方自离婚之后,原告母亲孙凤侠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负责原告的起居生活。三、同意双方自行分割家中财产意见。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开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