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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特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吴永进、张运霞、安徽省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金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宾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霞,吴永进,张运霞,安徽省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金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特字第00034-1号申请人:王玉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永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张运霞,女,汉族,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运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无为县金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宾馆,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吴永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玉霞与被申请人吴永进、张运霞、安徽省无为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金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宾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玉霞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永进、张运霞以及无为县金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宾馆的申请。本院认为,王玉霞自愿撤回对吴永进、张运霞以及无为县金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宾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霞撤回对吴永进、张运霞、无为县金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宾馆的申请。审判长 倪  勇  军审判员 李  书  清审判员 李  柏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继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