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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敏,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静。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诉被告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