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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新东与高逢卫、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东,高逢卫,王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4350号原告刘新东。委托代理人赵建立,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逢卫,寿光市文家街道高家洼村。被告王洪军。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滨水。原告刘新东诉被告高逢卫、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东的委托代理人赵建立,被告王洪军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滨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东诉称:2012年2月8日,被告高逢卫经被告王洪军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高逢卫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只支付给被告67000元。自2012年3月8日共计还款54000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应支付利息。被告王洪军辩称:当时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为6个月,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期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被告高逢卫经被告王洪军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新东现金100000元整”。被告王洪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被告高逢卫于2012年3月8日、4月8日、5月9日、6月9日、7月9日、8月10日、9月10日、2013年2月4日、2月5日通过银行返还原告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2013年5月10日通过他人帐户返还原告4000元,共计返还34000元。借款余额66000元,被告高逢卫至今未还,被告王洪军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银行还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高逢卫经被告王洪军担保向原告借款,有借条等为证,原告与两被告的借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高逢卫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高逢卫每月返还的3000元系借款利息,被告高逢卫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借条中对利息和借款期限均未作约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高逢卫的还款性质为利息,本院依法确定该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高逢卫的还款应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被告高逢卫辩称该笔借款实际只交付了原告的银行转款数额67000元,原告予以否认,主张余额交付的现金。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高逢卫出具100000元借条后,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交付数额提出异议并基本上按月等额还款,应认定该借款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被告高逢卫以银行转款数额为交付数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高逢卫辩称通过他人向原告还款20000元现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洪军对该借款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对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未作约定,被告王洪军辩称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本人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王洪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洪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逢卫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逢卫返还原告刘新东借款本金6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王洪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逢卫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负担1450元,原告负担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廷升审判员  缪凌志审判员  李建萍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