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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城法执恢字第9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北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阳西县科工贸局(原阳西县经济贸易局)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北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阳西县科工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城法执恢字第9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北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理人:周恒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西县科工贸局。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北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科工贸局(原阳西县经济贸易局)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纠纷一案中,依据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阳中城法民三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西县科工贸局(原阳西县经济贸易局)对原阳西县外贸基地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339385元及违约金不能清偿部分,在其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阳西县科工贸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西县科工贸局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