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孟庆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孟庆银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孟庆银,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庆银的银行存款10349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二台日立挖掘机作为其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银的银行存款10349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世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