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巨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国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有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