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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巨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国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有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