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增彬与被告山东莱芜绿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彬,山东莱芜绿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徐增彬,男。被告:山东莱芜绿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宝。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彬与被告山东莱芜绿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山东莱芜绿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停产且其法定代表人李传宝无法联系,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其他明确的地址,本院无法采取公告送达外的送达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原告经本院多次催缴未能按期缴纳公告费等申请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