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被告:庞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智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