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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被告:庞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智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