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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白龙与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46号原告: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STEPHEN,总经理。被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签收2013年12月24日15时30分开庭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白龙签收开庭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