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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芜湖林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林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东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642号原告:芜湖林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加林。委托代理人:杨建中,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德胜路。法定代表人:何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林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林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林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5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先明人民陪审员  张邦旺人民陪审员  曹兴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