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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对戚华勇、刘德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戚华勇,刘德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民主大道**号。机构代码:67976243-0。负责人余凤琴,行长。被申请人戚华勇。被申请人刘德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戚华勇、刘德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戚华勇、刘德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3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