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张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