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贠金海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金海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贠金海,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汉族,初中文化,出纳,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3年10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辩护人郭印潭、郭廷泽,系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贠金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娜、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贠金海及其辩护人郭印潭、郭廷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贠金海在任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乡母家场村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务的159929.4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贠金海退赃款7万元。被告人贠金海当庭辩称其将159929.4元全部给了贠某甲,但贠某甲没有给其打条。被告人贠金海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占有15万元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人没有把钱据为己有,应按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案发后积极退赃7万元,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贠金海在任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乡母家场村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务的159929.4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贠金海退赃款7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贠金海的供述摘录,2007年我给村里会计打了“今欠母家场村现金壹拾伍万玖仟玖佰贰拾玖元肆角整”的欠条,欠条上的159929.4元由母家场居委会主任贠某甲分八次拿走了,他拿钱时没有打条。我只能说现金亏库,我愿意退赔,我认识到自己错了。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摘录,2008年2月份会计王某甲拿着出纳贠金海打的欠条要我签字,他告诉我村财务上现金账面亏空太多,需要走账,由出纳贠金海打的欠条,需要我同意签字,我当时签了字。我不知道欠条上所说的159929.4元的去向,也不知道贠金海是怎么欠的这些钱。3、证人贠某甲的证言摘录,我每次从贠金海手中取现金都打有支款条,没有不打条就取钱的情况。贠金海说的八件事我均不知道。区纪检部门查账时,查出贠金海账上欠村159929.4元,纪检让村里给贠金海要钱,他说没有钱,我和村支书商量后决定让贠金海给村里打了一个欠条,留个证据。贠金海给村打了欠条后,必须得有我和村支书签字才能入账。双委班子研究后,我和村支书李某甲才在欠条上签字,做存档处理。4、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乡财政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发现母家场社区会计现金账库存金额应为198595.71元,出纳实现金金额为38666.31元,库存金额亏库存159929.40元。经核实此款应为出纳员贠金海保管。2008年1月30日出纳贠金海打欠条159929.4元对亏库存现金进行了账务处理,将该亏库现金记入了应收账款。5、记帐凭证。6、现金付出传票。7、贠金海2008年1月15日出具的欠条。8、2008年现金账。9、交款证明,贠金海于2013年10月28日将7万元交到母家场社区居委会。10、收款证明,母家场社区居委会收到出纳贠金海涉案款7万元。11、任职情况,贠金海自1977年以来任母家场村出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贠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贠金海辩解将村集体财务的159929.4元都交给了贠某甲,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贠金海犯职务侵占罪,符合法律规定,其辩护人辩护该案应按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定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贠金海自愿认罪,且已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贠金海侵占的剩余赃款89929.4元责令其予以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贠金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贠金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贠金海侵占的剩余赃款89929.4元责令其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连毅审 判 员 曹永平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