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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谢志孟与陈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孟,陈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孟。被执行人陈祖良。本院在执行谢志孟与陈祖良[(2013)甬北执民字第10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依本案的执行依据向本院提出过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6号],现正在执行中,为此,本院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因本案重复立案,故对本案执行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钧审判员  沈元丰审判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