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州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袁洪幸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与栾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9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袁某某于同年10月2日凌晨0时许,翻墙进入莱州市土山镇某村栾某某母亲娄某某家中,破门闯入屋内,持刀对栾某某及其母亲娄某某进行威胁。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非常后悔,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栾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9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袁某某认为栾某某在离婚的事上欺骗了自己遂于同年10月2日凌晨0时许,酒后翻墙进入莱州市土山镇某村栾某某母亲娄某某的家中,破门闯入屋内,持刀对栾某某及其母亲娄某某进行威胁。听到吆喝声的邻居苑某某等人赶到栾某某家中,被告人袁某某离开,并在回家途中将刀扔掉。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民警于当天2时许到被告人袁某某的家中将其传唤归案。审理中,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支付二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二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栾某某、娄某某的陈述、证人苑某某的证言、莱州市公安局土山派出所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离婚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婚恋关系,酒后持刀强行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