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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东台市生宇塑料制品厂与盐城市恩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生宇塑料制品厂,盐城市恩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东台市生宇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王桑村三组。投资人张德生。被告盐城市恩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58号1幢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生宇塑料制品厂与被告盐城市恩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生宇塑料制品厂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生宇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依法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东台市生宇塑料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