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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德生与胡文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生,胡文霞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2号原告陈德生。法定代表人朱瑞康、孙均,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生诉被告胡文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生撤诉处理。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