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徐有发与高登亮 郭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发,高登亮,郭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徐有发,男。委托代理人段青茂,男,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登亮,男。被告郭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发与被告高登亮、郭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解决纠纷为由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徐有发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宏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