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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81号���告刘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被告张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