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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许明军与杨远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明军,杨远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许明军。申请人杨远甫。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明军、杨远甫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明军、杨远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3年12月23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明军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杨远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2000元,该款于2013年12月23日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杨远甫自愿放弃追究申请人许明军的刑事责任。三、双方对此案再无其它争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许明军与申请人杨远甫于2013年12月23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申请人许明军、杨远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