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闫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30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徐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