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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储伟与谢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伟,谢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储伟。被告谢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伟与被告谢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刚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伟撤回对被告谢刚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储伟负担。审 判 长  赖剑韵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