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储伟与谢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伟,谢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储伟。被告谢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伟与被告谢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刚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伟撤回对被告谢刚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储伟负担。审 判 长 赖剑韵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