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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世春,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英、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取名为白某某、白某某。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经常不分场合随意大骂原告,时常动手挖原告的脸,致原告脸部伤痕累累,被告把车辆强行扣留,不让原告正常工作,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母亲,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女儿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并各自承担各自的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十几年了,并有了两个女儿,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最近双方因为对外债务等问题产生矛盾,但没有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原、被告2003年7月30日生育大女儿白某某,2011年10月17日生育小女儿白某某。2013年以来,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多次吵架。2013年11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庭审中主张原、被告的婚姻系包办婚姻,自己婚前不同意与被告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不分场合地对原告打骂,经常将原告的脸挖得伤痕累累;还打骂原告的母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此,被告不认可,原告没有递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主张原告有第三者,没有递交相关证据,原告也不认可,但被告表示可以原谅原告,不予追究。上述事实,有原告递交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已逾十周岁,互相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2013年以来,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宽容、忍让,以保持家庭的稳定和谐,为孩子创造好的成长环境。现原告虽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