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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永楂与高文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56号原告陈某,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