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栾民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民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王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关天申请执行人王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2)栾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书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