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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南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41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乾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