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谭和华诉蔡贤明、达州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和华,蔡贤明,达州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谭和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蔡贤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达州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北外肖公庙9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原南外镇新西街3号盐业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车国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谭和华诉被告蔡贤明、达州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经审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和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