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庄某1与庄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1,庄某2,庄某3,庄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103号原告庄某1,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某室。委托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力尔,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2,女,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某号。被告庄某3,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某号。被告庄某4,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某号。原告庄某1与被告庄某2、庄某3、庄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成、被告庄某2、庄某3、庄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1诉称,原、被告四人系两被继承人庄某(2011年9月20日去世)和高某(2013年7月17日去世)的子女。被继承人庄某、高某于2008年4月与上海市南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订立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动迁安置房一套(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已于2011年5月办理交房手续,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2013年10月,原、被告四人就系争房屋归属达成了《关于**镇房屋继承的协议》(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继承协议》”),确定归原告所有,三被告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为此,现原告请求由其继承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并愿意承担办理产权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庄某2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庄某3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庄某4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庄某与高某系夫妻,两人生育了原、被告四位子女。庄某于2011年9月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高某于2013年7月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2008年4月16日,庄某与上海市南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中载明被拆迁人系庄某和高某,拆迁取得了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于2011年5月23日交房结算,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2013年10月,原、被告四人签订了《继承协议》,约定经友好协商,被继承人庄某和高某的其他遗产尤其是西安的遗产已分割完毕,三被告自愿无条件放弃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户籍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继承协议》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四人系两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原、被告达成了《继承协议》,约定三被告放弃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系争房屋所有权应按约定由原告继承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庄某和高某拆迁所得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庄某1继承所得(办理产权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庄某1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0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由原告庄某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