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家勇与被告张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勇,张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刘家勇,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张晓宏,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勇与被告张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刘家勇负担。审判员 赵家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枝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