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祺与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祺,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初字第206号原告陈祺。委托代理人管华,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38号宝石大夏。法定代表人徐自强,董事长。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东方世纪城1号商住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祺与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祺于2013年12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祺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1元,减半收取6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30元,由原告陈祺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