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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催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大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大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溪市诚信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催字第0062号申请人苏州大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盛华,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本溪市诚信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磊,本溪市诚信铝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苏州大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24780066,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人苏州市金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大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3年6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本溪市诚信铝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大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娟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