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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王纪飞与于海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飞,于海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569号原告王纪飞,女,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红,女,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赵莉,女,汉族,1979年11月14日,住蒙城县。被告于海楼,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王纪飞与被告于海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纪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红、赵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海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纪飞诉称:2010年5月28日被告于海楼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87600元,并保证每月还款10000元,18个月还清。被告购车后,一直不按借款协议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7600元,利息78792元,共计26639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二、欠条及借款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187600元及利息的事实。被告于海楼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均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被告于海楼立据欠原告王纪飞187600元,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王纪飞购车款壹拾捌万柒仟六佰元正(¥187600元),保证每月还款不低于10000元(18个月还清),欠款人:于海楼,2010年5月28日。车号赣L070**,电话1500567****”。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月息为1%。该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拖欠未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于海楼欠原告王纪飞187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清偿所欠原告债务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海楼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纪飞1876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0年5月29日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