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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8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振铎与北京地铁监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铎,北京地铁监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354号原告黄振铎,男。委托代理人陈鹏飞。被告北京地铁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国。委托代理人马嘉。原告黄振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地铁监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鹏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我应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XX涛邀请开车到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北京市地铁7号线9标工程工地例行检查。由于工地比较泥泞,我就在工地专设的清洗处冲洗车辆上的泥巴,在后退时左腿掉进该处一污水井里。此后,XX集团有限公司安排车辆将我送往医院,经诊断我的左侧第5-9肋骨骨折。事发后,XX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垫付了相关医药费用。现我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履行职务的行为中受伤的,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其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012年10月23日上午,原告到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的地铁7号线第9标段工地检查,此后前往第8标段,然后又回至第9标段。原告在第9标段工地清洗自己车辆的过程中掉入井中摔伤。被告称其为地铁7号线第9标段监理单位,并称工地上的清洗场地是为工程车辆准备的。事发后,原告至北京市XX医院就医。原告还称XX公司已支付相应医疗费。XX公司曾向被告出具监理员黄振铎摔伤情况说明,称2012年10月23日上午黄振铎开车进入工地洗车,曾受到过门卫的劝阻,但是黄振铎还是执意要洗车,在洗车过程中黄振铎为方便排放泥水打开了早上刚刚检查过的雨水井盖,因洗车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卡在了井口上。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就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提交证据。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均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是,原告系在清洗自己车辆的过程中摔伤,其所受伤害并非因为被告提供劳务而导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振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黄振铎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二千三百八十七元,由原告黄振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喆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赵金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