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莫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曹冰与宋金山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冰,宋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莫执字第00245号申请人曹冰,男,30岁,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莫旗。被执行人宋金山,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莫旗。2013年11月14日本院受理了曹冰申请执行宋金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一次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莫执字第0024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