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乔莎莎与吴江市伟业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莎莎,吴江市伟业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乔莎莎,女,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吴江市伟业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龙根,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莎莎诉被告吴江市伟业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莎莎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乔莎莎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