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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执行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葛源淼等八人与闽清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源淼,刘银珠,邱孝林,林彬,池小金,池莲同,黄新梅,池林琴,闽清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执行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葛源淼,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刘银珠,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邱孝林,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林彬,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池小金,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池莲同,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黄新梅,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池林琴,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闽清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林键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分别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810号、817号、824号、828号、837号、839号、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闽清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闽清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闽清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45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