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立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成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杨成香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立保字第34号申请人深圳市硕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惠强。委托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丽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成香,男,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杨成香的执行款人民币26,527元,并由担保人陈某某提供了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成香的执行款人民币26,52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担保人陈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52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曼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