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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马保彬与吕文顺,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彬,吕文顺,史秀春,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马保彬,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苏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幼平,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文顺,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生。被告史秀春,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被告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3号3067室。法定代表人朱继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1601室。负责人丁晓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某。原告马保彬与被告吕文顺、史秀春、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文顺、史秀春、被告沪环公司、被告安邦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保彬诉称:其与被告一、二、三、四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昆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昆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调解书,因当时原告医疗尚未结束,法院对原告的伤残赔偿没有进行处理。现原告医疗已经结束,且伤残结果已经出来。为此,原告依照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01097.0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文顺缺席没有答辩意见。被告沪环公司缺席没有答辩意见。被告史秀春缺席没有答辩意见。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本案诉称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李向峰死亡及马保彬、XX伟、薛二翠受伤。在我公司投保的车辆沪B660**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由于该起交通事故,我公司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下裁判:(2010)昆民初2659号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目内赔偿XX伟8000元;(2010)昆民初2921号调解书确定我公司赔偿原告马保彬医疗费2000元;(2010)昆民初3298号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赔偿死者李向峰家属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上述裁判已经将机动车交强险医疗限额、死亡伤残限额共计120000元全部判决,我公司均已实际全部履行。我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完成赔偿义务,依法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07时35分许,被告吕文顺驾驶沪B660**重型自卸货车沿昆山市花桥镇沿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路路口北侧路段,在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向左转弯过程中,车辆车头前部左侧与沿沪大道由南向北由李向峰驾驶的后座载着马保彬、XX伟的鲁Q625**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鲁Q62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又与由薛二翠驾驶的、停在事发路段东侧花坛南端的无号牌自行车前轮发生碰撞,造成李向峰、马保彬、XX伟及薛二翠倒地受伤,其中李向峰经送昆山市花桥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吕文顺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向峰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马保彬、XX伟、薛二翠均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吕文顺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沪环公司,实际车主为史秀春,是史秀春挂靠在被告沪环公司名下的。被告吕文顺是史秀春雇佣驾驶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事发时系在保险期间内。李向峰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系其本人。还查明,原告因本案事故曾于2010年起诉到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沪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限额)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于2010年底前履行完毕;被告沪环公司赔偿原告45089.95元,扣除已支付的45000元,余款89.95元于2010年12月底前履行完毕。被告沪环公司自行就商业险部分申请理赔;原告其他损失待定残后另行主张。现原告在(2010)昆民初字第2921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调解后因本案事故后续治疗于2011年11月28日在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枣庄医院住院至2011年12月12日,发生治疗费22757.43元。原告医疗结束就其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伤残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再查明,原告自2009年3月21日起就一直居住在昆山市。原告有一个儿子马子函,生于2008年11月份。被告吕文顺驾驶沪B660**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现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分别已经向原告赔偿了医疗费2000元,向XX伟赔偿医疗费8000元,向李向峰(已死亡)家属赔偿11000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原告治疗材料、原告伤残鉴定书、(2010)昆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2010)昆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2010)昆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的暂住证、户口簿复印件、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吕文顺驾驶沪B660**重型自卸货车与李向峰驾驶的鲁Q625**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吕文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就其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赔偿完毕。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当由事故的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直接予以赔偿。本院认定本案应由被告吕文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吕文顺作为被告史秀春的雇佣驾驶员,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吕文顺的赔偿责任本应由雇主史秀春承担。但由于被告吕文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吕文顺应与史秀春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沪环公司作为沪B660**重型自卸货车的被挂靠单位,对本案事故责任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药费22757.43元;伤残赔偿金由于原告事发前在昆山市连续居住超过1年以上,故原告就其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主张1187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营养费就原告住院280元(20元∕天×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18元∕天×14天);护理费4800元(40元∕天×120天);误工费根据原告的鉴定书从事故发生日计算至2013年7月18日共94397.26元(29677元∕365天×1161天);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22590元(18825元×12年×0.2∕2)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800元;鉴定费2520元。上述损失合计267104.43元,被告吕文顺负70%的赔偿责任,即186973.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保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86973.10元;二、被告吕文顺对上述史秀春的赔付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史秀春的赔付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马保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被告吕文顺、史秀春、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62元,原告自己负担643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吕文顺、史秀春、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交纳,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杨荣丰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跃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