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用于公布-许某与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8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吴某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官劝说,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意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龚继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