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57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林某,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服务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依法向原告陈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陈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田小蓉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茂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