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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57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林某,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服务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依法向原告陈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陈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田小蓉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茂荣 搜索“”